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設定抵押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上訴人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王建元 律師被上訴人 蔡嘉英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原訂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3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國川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