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道明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下午2時10分許,與丙○○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樓因細故起爭執,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手掐住丙○○之脖子,致使其受有左頸部挫傷之傷勢,乙○○鬆手後,與丙○○持續爭執過程中,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再對丙○○恫稱:「你最好是好好活著,不然我打死你!」等語,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5頁),檢察官、被告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77-87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丙○○發生爭執,且告訴人受有左頸部挫傷之傷勢,被告並對告訴人稱「你最好是好好活著,不然我打死你!」等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傷害告訴人,我年紀那麼大,手無縛雞之力,那天我推告訴人只是要和他開玩笑,沒有傷害的犯意,且我只是對告訴人說氣話,也沒有要恐嚇告訴人的意思云云。
二、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且告訴人受有左頸部挫傷之傷勢,被告並對告訴人稱「你最好是好好活著,不然我打死你!」等語之事實,已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4
5、47、84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9-13、63-64頁),並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案發時之錄影截圖2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檢察官勘驗筆錄、本院勘驗筆錄、勘查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31、33、35-37、69頁、本院卷第71-76、79-81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三、關於被告傷害告訴人部分:
(一)查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0年12月21日下午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樓,提醒被告不要亂丟垃圾到我住處,被告反而惱羞成怒地攻擊我,被告當時徒手掐住我脖子等語(見偵卷第9-13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我於警詢時所述均屬實在等語(見偵卷第63-64頁),經核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前後所述並無明顯矛盾之處,且衡情告訴人應無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復觀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見偵卷第31頁),可知告訴人係於案發後約1小時內,立即前往醫院就診,而與一般人遭受他人傷害會立即前往醫院驗傷採證之常情相符,又該診斷證明書記載告訴人受有左頸挫傷之傷勢,傷勢分布位置亦與告訴人證稱其受被告攻擊之位置相符,且從傷勢之嚴重程度觀之,亦可證被告當時出手之力道非輕,顯非單純嬉戲、玩笑之舉所能造成,復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查報告、勘驗筆錄足佐(本院卷第71-76、79-81頁),而由勘驗結果亦可見被告有以其右手抓住告訴人之脖子左側,並往牆壁推擠等動作,核與告訴人上開證詞亦屬一致,益徵告訴人之上開證述應可採信,自足認被告確實係基於傷害之犯意,而以掐住告訴人脖子之方式,對其實施傷害行為,進而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結果甚明。
(二)至於被告雖辯稱其年事已高、手無縛雞之力云云,然被告是否有能力傷及告訴人與其年齡並無必然之關聯,又被告雖提出其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7類肢體障礙、b730肌肉力量功能,見本院卷第67-69頁),然障礙等級僅屬輕度障礙,尚不足以據此即認定被告已無從施力傷及告訴人,反而觀諸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仍可掐住告訴人之脖子並推擠告訴人,足徵被告仍有使人成傷之能力,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
四、關於被告恐嚇告訴人生命安全部分:
(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而言,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實現加害之意圖或決心,則非所問;又其通知之方式,是以言語或身體舉動為之,是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非所問(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71號判決意旨、96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恐嚇既係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以將加害之事實相通知,以妨害其意思活動之自由,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因此,是否為恐嚇言語,本非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為加害之行為為必要,而係衡諸通常事理,會否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以為斷,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稱「你最好是好好活著,不然我打死你!」等語,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細繹其言論內容,包含「我打死你」等語句,當會使一般人聽聞後感到心生畏懼,堪認被告對告訴人稱上開言論內容,自屬恐嚇告訴人生命安全之行為無訛;又告訴人復於警詢時證稱:我聽到被告對我說「你最好是好好活著,不然我打死你!」,當下我雖然以為是玩笑話,但當我和朋友談及此事,我朋友覺得被告真的會做這件事,所以我就感到害怕等語(見偵卷第9-13頁),可見告訴人亦有因被告之恐嚇行為而心生畏懼。
(三)又被告雖辯稱此些話語僅屬一時氣話,其並無恐嚇告訴人之犯意云云,然參以被告於行為時業已成年,且其自 陳學歷 為高中畢業,之前擔任保全人員,目前已退休等情(見本院卷第85頁),可認被告應有一定之社會歷練,而為具有通常識別事理能力之人,理應對於其上開出言內容足以使一般人聽聞後感到畏懼一事,知之甚詳,卻仍執意為之,主觀上顯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屬無疑;至於被告出言之際,是否係基於對告訴人不滿之憤怒情緒所為,此至多僅屬被告動機層次之問題,無礙於本案犯行成立之認定,蓋除極少數將特定動機建制為犯罪要素之刑法條文外,『動機』僅為科刑時之審酌事項,並非犯罪構成要件,另被告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意思之意圖或決心,亦與本罪之成立與否無關,從而,被告前揭所辯,要無可採。
(四)綜上各節,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告訴人恫稱上開言詞,而以此方式表示將加害於告訴人之生命安全,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洵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各該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便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之身體,致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結果,並以上開言語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恐懼,足生危害於其人身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再參以被告迄今仍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顯見其並無悔意;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告訴人傷勢程度,暨被告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前擔任保全人員,目前已退休,經濟狀況不佳,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7-68、8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勘驗標的:111偵9132卷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內光碟內資料夾檔名為【IMG_0310】、【IMG_0311】之錄影檔案(一)手機錄影畫面(檔名為「IMG_0310」)1.(00:00:00-00:00:10)擷取照片編號1:一名身穿黃色背心之男子(下稱乙○○)與一名身穿黑色上衣之男子(下稱丙○○)兩人對話,乙○○左手抓著 莊道明 右手腕,右手抓著丙○○左肩的衣領丙○○:看到唷乙○○:看到又怎樣丙○○:報警,你叫他報警乙○○:報啊丙○○:錄影,報警乙○○:報啊丙○○:先叫警察丙○○:你今天垃圾亂丟乙○○:亂丟丙○○:所以呢3.(00:00:10)擷取照片編號2:乙○○右手拉著丙○○的左側衣領往室內前進4.(00:00:10-00:00:13)乙○○:到裡面來丙○○:好乙○○:到裡面來5.(00:00:15-00:00:18)擷取照片編號3:乙○○將丙○○拉到店內後,右手抓丙○○的左側脖子將其往畫面右側推丙○○:你想怎樣乙○○:我想怎樣,我叫你不要惹我6.(00:00:19-00:00:21)擷取照片編號4:乙○○拉著丙○○左側衣領將其推向冰箱與餐桌間之牆壁7.(00:00:19-00:00:51)乙○○:我想怎樣,我叫你不要惹我女:先生可以幫忙報個警嗎乙○○:報啊丙○○:你去報警..去報警乙○○:你對我兇什麼丙○○:我對你兇什麼,你現在怎麼對我的乙○○:我怎麼對你,媽的,惹事生非丙○○:再多一個傷害乙○○:傷害,哼(丙○○打電話)乙○○:我看你是瞎了狗眼(二)手機錄影畫面(檔名為「IMG_0311」)(00:00:00-00:00:31)擷取照片編號5:兩人在騎樓面對彼此對話乙○○:那個小姐,以前七、八年前的丙○○:你不用跟我說乙○○:我就跟他講過了丙○○:新的屋主,現在的屋主不是他乙○○:我不管是誰,重點是我怎麼會知道丙○○:但是我們已經跟你說過了乙○○:你算老幾丙○○:你現在不用跟我說這麼多,你等一下跟警察講,因為我也不要跟你談乙○○:跟警察講,笑死人了丙○○:等一下警察來,我建議你也不要走乙○○:你少跟我廢話,我警告你唷,你最好是好好活著,不然我打死你!丙○○:有聽到了齁乙○○:有聽到丙○○:有錄到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