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春美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19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李雅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