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子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具保人 蘇佳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840號、第10413號、第10465號、109年度偵字第24號、第152號、第277號、第729號、第2770號、第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佳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子傑(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6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蘇佳紋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等節,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9-234、237-240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無故未到庭等情,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
109年9月23日準備程序)、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109年
9月23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程序筆錄、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110年1月27日審判程序)、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10年1月27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53、25
9、299-302、347、351、395-400頁、卷二第57-58頁),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且被告另案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9年9月4日以109年雄院和晉緝字第
50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2月30日以109年橋檢信執峴緝字第1892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10年1月15日以110年南檢文執午緝字第76號發佈通緝在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1、13頁),足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前揭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陳茂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