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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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高惠美附件一:
一、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包括分攤家中房屋貸款、交通費及雜費等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
三、補提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郭奇水郭黃碎雲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需有聲請人之簽名)。
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二、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四、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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