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9年7月27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
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