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原告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冠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苗栗市○○路○○○號2樓,惟依兩造所簽訂之訂購契約書第13條約定,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提出前揭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