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苗簡字第45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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