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温志龍
温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惟系爭不動產為屋齡11年之透天厝,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站查得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地段、同為透天厝,屋齡11年之房地於105年4月間交易價格約為每坪7萬8,705元,又系爭不動產坪數約為58坪,其價值應為456萬4,890元(計算式:7萬8,705元×58坪=456萬4,89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6萬4,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243元,即原告尚有差額4萬2,713元(計算式:4萬6,243元-3,530元=4萬2,713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