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鄭欽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韻亞吳佳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吳韻亞即吳佳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明確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依聲請狀附
表利息請求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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