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維斌
陳如威古仁瑋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 彭有豪
孟繁龍 古倫吉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論罪科刑:第三段緩刑部分倒數第六行所示之「彭有豪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應更正為「彭有豪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生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傅伊君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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