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關於編號6加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附表編號6漏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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