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當事人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陳志祥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