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邱珮鈞
號法定代理人 胡雅茹 被告 陳奕安 法定代理人 劉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