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政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政良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政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洪政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64號、107年度簡字第736號、107年度簡字第564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7年1月30日│彰化地檢106年│彰化│107年度簡│106年9月12日│彰化│107年度簡│107年3月3日│彰化│編號│││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毒偵字第2672│地院│字第164號││地院│字第164號││地檢│1、2│││條例│,以新臺幣1││號│││││││107│號經││││千元折算1日│││││││││年度│107│││││││││││││再字│年度│││││││││││││第│聲字│││││││││││││166│第│││││││││││││號(│913│││││││││││││107│號定│││││││││││││年度│應執│││││││││││││執字│刑有│││││││││││││第│期徒│││││││││││││1629│刑8│││││││││││││號│月│├─┼───┼──────┼───────┼───────┼──┼─────┼───────┼──┼─────┼───────┼──┤(彰││2│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6年12月31日│彰化地檢107年│彰化│107年度簡│107年4月24日│彰化│107年度簡│107年5月15日│彰化│化地│││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毒偵字第385│地院│字第736號││地院│字第736號││地檢│檢│││條例│,以新臺幣1││號│││││││107│107││││千元折算1日│││││││││年度│年度│││││││││││││執字│執更│││││││││││││第│字第│││││││││││││3174│1091│││││││││││││號│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2月│105年11月27日│彰化地檢107年│彰化│107年度簡│107年7月30日│彰化│107年度簡│107年10月9日│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撤緩毒偵字第│地院│字第564號││地院│字第564號││107年度執│││條例│,以新臺幣1││24號│││││││字第5903號││││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