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顏翊修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靖雅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