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48號原告豐和地產開發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軒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嘉展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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