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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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張松竹 附民被告 簡阿裕
王聖文 王志 為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817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