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AEIANGTHEERAYUT(央昱全)具保人陳朝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朝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朝弘因受刑人SAEIANG(聲請書誤載為JANG)THEERAYUT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聲請書誤載為50,000元),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嗣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已於10
3年4月4日離開我國國境,聲請人無從對其傳喚、拘提,致無法執行受刑人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受刑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送達證書2紙、具保人之戶籍資料,以及受刑人、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
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