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原告丙OO上列原告與被告甲OO、乙OO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43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起訴狀內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國內或國外送達地址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地址,經移送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被告戶籍資料,結果「資料不存在」,有被告二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可佐,再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結果「無查詢資料」,亦有被告二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在卷可稽,是無從確認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國內或國外送達地址及其當事人能力是否存在,原告起訴不合法,且無法送達文書,尚非被告有「應為」送達之處所,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屬「不明」之情形(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