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則睿
吳沛均
安博帟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則睿
吳沛均
安博帟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