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債權人 胡玲玲 債權人 梁哲銘 債權人 梁哲禎 前列梁哲銘、梁哲禎共同法定代理人胡玲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萬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具狀聲明請求債務人梁萬富應給付予債權人梁哲銘、梁哲禎之金額若干?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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