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學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貳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於104年1月9日下午4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惟該案扣案晶體2包(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母親 江金蓮 於103年12月12日上午6時26分許,至被告位在花蓮縣○○鎮○○路○○○號居處打掃時,在該居處酒櫃上發現後將該等物品交予員警扣押,業經證人江金蓮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卷第3頁至第5頁),是該扣案之晶體2包非供被告於該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未於該判決併予沒收,有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7號判決在卷可查。又查該晶體2包經警送請鑑定,鑑定結果為該晶體2包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2898公克、0.1373公克),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3月11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其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偵卷第22頁至第2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時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馨瑩【附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