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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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彩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彩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