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翁鈺琇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清坤 等二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地籍圖謄本(若使用類別空白,另補: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說明上開土地上,現有無建築物或農作物?使用狀況為何?並提供現場彩色照片圖為憑。
三、本土地不能原物分割?或有原物分割不妥之處?
四、請自行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