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4號上訴人 陳富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廣銓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98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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