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8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一0五一號事件所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八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聲字第一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第四百四十四條、第四百九十五條前段、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八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聲字第一00號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經原法院於一0四年二月二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六日到達抗告人指定送達處所,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有原法院查詢單可按,其抗告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至抗告人於一0四年二月九日所提「民事聲明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狀」,不生補正之效力,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