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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