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竣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零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