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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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14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7,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