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00號原告 蔡易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佳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