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家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