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44號聲請人 張姮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3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再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家興 間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36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婚字第136號卷審閱無訛,復查聲請人所提之離婚之訴,非顯無理由,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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