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蘇美珍 相對人 李山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0年10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562│1508.05│全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