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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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 曾雅惠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通常訴訟程序非簡易程序事件,而聲請人與 湯文章 法官、劉雪惠法官、楊碧惠法官、沈士亮法官有刑事訴訟之嫌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湯文章法官、劉雪惠法官、楊碧惠法官、沈士亮法官、李志豪書記官就本院上揭事件迴避等語。
二、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1號聲請人與曾雅惠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分由本院楊碧惠法官承辦後,聲請人聲請楊碧惠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2號)後,又追加本院楊碧惠法官之配偶為被告,故本院楊碧惠法官乃簽請自行迴避後,改分由沈士亮承辦。嗣聲請人又聲請沈士亮法官迴避(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8號),經裁定駁回後,又追加沈士亮法官配偶為被告,本院沈士亮乃簽請自行迴避,改分由他股承辦。是聲請人就本院楊碧惠法官、沈士亮法官迴避,已無必要,應予駁回;又本院湯文章法官、劉雪惠法官、李志豪書記官均非本件承辦法官或書記官,聲請人聲請迴避,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沈培錚
法官李可文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