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甲○○
之1乙○○
巷9弄丙○○○
之1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1,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