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17號原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被告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00室
馬國柱 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住臺北市○○路0段0號00樓 黃國棟 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00館
000之0室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3000元,應徵裁判費7萬2379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7萬1879元,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2紙在卷可查,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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