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890號債權人冠宇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儲康寧 債務人台灣凸版國際光彩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佐田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 伍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890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台幣)│││├──┼─────┼──────┼────────┤│001│78,803元│99年4月16日│年息百分之五│││││││││││├──┼─────┼──────┼────────┤│002│93,175元│99年4月16日│年息百分之五│││││││││││├──┼─────┼──────┼────────┤│003│37,374元│99年4月16日│年息百分之五│││││││││││├──┼─────┼──────┼────────┤│004│40,192元│99年4月16日│年息百分之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