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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