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A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
○○里○○鄰○○路○○號之1,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及送達證書(本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卷第16頁參照)附
卷可稽,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係在臺北市,此亦有本院97年度
審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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