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 陳瑞民 兼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9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民提出新臺幣叁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被告陳瑞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3項之詐欺罪嫌,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因此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本院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則本院認以具保方式為之,可替代羈押手段,是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