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王琬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淑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依不動產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僅王淑惠一人)。
二、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證明文件(例如:契約約定條款、限期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
四、相對人王淑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王永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