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郭鐮頡 法定代理人 郭奇祥
陳銳純 被告 洪進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黃世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