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4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綺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年息8.3﹪利息之依據,並提出民國96年2月21日定儲利率指數利率。
二、債務人洪綺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