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友良高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相對人即債務人滕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崇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