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義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