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長谷吉富 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施玉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交事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