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20號聲請人 林政憲 (即 林樹木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260│├──┼──────────┼───────┼──┼──┼──┤│0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