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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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詹希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103年05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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