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虎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毒偵字第1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妨害自由、偽
造文書及恐嚇等罪,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前
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後,仍未
能徹底戒絕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
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 明 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